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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优秀团员
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23  查看次数:

党字【201893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党建带团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共青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体现,是广大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促进“推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校团委负责牵头组织“推优”工作,院(系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负责“推优”工作的指导监督,院(系部)团委(总支)负责“推优”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团支部负责“推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各院(系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团委(总支)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要把“推优”工作作为考核基层党支部和团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坚持自下而上、党团组织衔接的原则,要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总结。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从为党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高度出发,通过各种教育和锻炼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使“推优”工作做到保证质量,突出重点。

第二章  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青年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具体条件如下:

(一)推荐对象为年龄在18-28周岁之间,自愿申请入党并已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

(二)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三)入党动机端正,政治素质过硬,学习刻苦认真,各科成绩合格。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且表现突出。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在日常的学习和工作中表现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积极参加团校或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培训学习(不少于12学时),取得培训结业(合格)证书。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一)受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积极参加各级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并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

(三)省、校表彰的各级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青年;

(四)荣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五)在校风建设、科技创新、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青年。

第七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推优”:

(一)最近一个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有不及格情况;

(二)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以下者;

(三)一年内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八条  院(系部)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可以由院(系部)团委(总支)在全面考察其工作和综合表现情况的基础上直接向相应党组织推荐。校级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可以由校团委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院(系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推荐。

第三章  推优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每个团支部每学期原则上开展一次“推优”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410月进行。各院(系部)团委(总支)、各团支部应根据校团委每年的推优工作安排和名额,有计划的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团支部在广泛听取团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初步提名,通过召开支部团员大会,由团支部负责介绍提名人的基本情况,被提名人在会上要汇报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参会团员要对被提名人进行团员教育评议和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团支部根据测评和评议的情况,在进一步征求辅导员(班主任)等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并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登记表》,报院(系部)团委(总支)审核。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院(系部)团委(总支)汇总各团支部的推荐人选,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需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一份留存,另两份分别报送院(系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和校团委备案。校团委负责汇总全校“推优”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升学等原因离开原团支部的,《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登记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党团组织。

第十四条 院(系部)团委(总支)要了解“推优”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以院(系部)团校、支部团课等为阵地,制订培训工作计划,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使其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校团委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基层党支部要根据团支部推荐结果,及时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制定培养、考察措施。

第四章 推优纪律

第十六条 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若出现违纪问题,校团委将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并视情节呈报校纪委监察室、学生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推荐程序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团支部全体成员的监督,各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意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