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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团员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3  查看次数:

邢学院团字 [2016] 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共青团员的团员证管理,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实现团员队伍的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团员证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它的全称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转接,团内奖励、备注、超龄离团等栏目。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功能:()证明团员政治身份;()转接团员组织关系;()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第四条 在我校范围内,校团委负责颁发团员证,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颁证。团员证须经团的组织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 

第五条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新团员被团组织批准入团后,团组织应通过郑重方式向其颁发团员证。 

第六条 团员应妥善保管、使用团员证,不得转借他人或故意损坏团员证。团员证不合格或丢失后,团员应及时向团支部、院(系部)团委(团总支)报告,在确认无法找回后,团员持院(系部)团委(团总支)书面证明或本人入团志愿书、本人一寸照片,到校团委补办。补办团员证需交纳一定工本费。 

合格团员证的标准: 

1、团员自然状况完整,字迹清晰;照片清晰; 

2、具有发证单位统一编号,加盖发证单位钢印,钢印必须压住照片; 

3、自发证当年起注册时间连续,并盖有“注册”专用章; 

4、新生团员组织关系已由原团组织转出,接转时间正确,有接转单位公章。 

第七条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新生团员入学、毕业生团员离校、教职工团员调离本校,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八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团员在参加需要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应出示团员证。团员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要问题表决时,应携带团员证。需要时,由团组织凭团员证认定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团员在上级团组织规定的范围内,持团员证可优先参加团内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学习和活动。 

第十一条 团员证记载的团内奖励为授予“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荣誉称号由校团委授予。 

第十二条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其团员证“备注”栏内应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 

第十三条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可办理超龄离团手续时,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应注明该同志的超龄离团的时间。 

第十四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或团员超龄离团,团员证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为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登记册》,以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移、注销情况。 

第十六条 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其团员证应由团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团员证要进行年度团籍注册。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结合团员教育评议进行。每年注册时间统一为十月份。 

年度团籍注册的一般程序是: 

1、团支部以组织生活的形式让团员汇报一年来参加团的活动情况和思想情况,并进行民主评议; 

2、团支部向全体团员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听取团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团员监督; 

3、对符合注册条件(即评议合格)的团员,由团支部组织委员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到院(系部)团委(团总支)加盖注册专用章;评议不合格的团员,不予注册; 

4、注册栏满的团员证应予以更换; 

5、年度注册后,团支部应及时向院(系部)团委(团总支)汇报情况,院(系部)团委(团总支)及时向校团委汇报,再由校团委统一对全校评议不合格不予注册的团员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校团委负责本办法的解释、修订,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