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学院党字 [2013] 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社团管理水平和学生综合素质,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社团,是经共青团邢台学院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由邢台学院在籍本、专科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并在社团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邢台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
第五条 校团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指导和管理。邢台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申请、注册、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2)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
(3)发起人辅导员及本院(系、部)学生主管领导的意见;
(4)所学专业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2.有一名指导教师经常指导社团开展活动。
3.社团的活动宗旨积极向上,有明确的社团发展规划和章程。
4.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全称应为邢台学院XXX协会(社团或俱乐部)。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审批程序。
1.社团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成立书面申请,填写《邢台学院社团审批表》。
申请材料包括:社团名称、成立宗旨、章程及活动范围、社团机构及工作制度、社团会员管理规定、社团建设规划、活动经费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发起人基本情况(学生证复印件)、发起人所在院(系、部)党团组织意见和指导老师意见等。
2.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发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经民主讨论,认为材料翔实,具备可行性,报校团委审批。
3. 经审批后的社团应在招募会员后举行会员大会,制定并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对社团予以公告并存档备案。
4.社团正式成立后,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将《邢台学院社团审批表》分别报送校团委、保卫处、学生会备案。
5.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必须作出不予批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一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将强行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的;
3.社团注册会员不足20人的;
4.一学期内没有正常开展活动的;
5.不履行年度登记审核程序的。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申请变更和注销的,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在一周内予以注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社团的审批和管理由院(系、部)团总支负责,院(系、部)社团成立、变更、注销须向校团委、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社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根据各自社团章程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所属社团组织的活动,参与社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议;
2.在社团活动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参与评优表彰奖励;
3.选择继续注册或变更社团注册;
4.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社团或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在行使社团章程赋予的权利时,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遵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
2.按时注册并缴纳会费;
3.遵守本社团的工作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4.处理好社团活动与自身学业的关系,组织和参加活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研究社团发展和工作事宜,学生社团要及时上报社团活动计划和总结。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1.社团的资金来源是会员会费、校外赞助和学校经费及奖励,社团不得向会员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会费收取标准应报校团委批准。
2.社团会费及相关费用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主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社团支付,每学年会费总额的15%留作社团发展基金,不得轻易使用;社团在活动中积存的物资由社团保管使用,任何个人不得侵占。
3.社团应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各项收入和支出均应入账,收支单据应有社团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名。
4.社团负责人换届选举时,原社团负责人须向会员大会提交财务收支情况,经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并移交新一届社团负责人。
5.经批准,学生社团可以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
形象和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赞助金额和实物应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活动剩余的赞助金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赞助实物要报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后自行保管使用。
6.校团委支持重点社团的建设与发展,对有影响的校园活动予以相应的经费支持。
7.校团委直属社团(军乐团、国旗班、广播站、观星台话剧社)指导老师的费用参照老师课时标准给予适当补贴;经校团委批准,社团邀请的校外专家与学者进行的讲座与培训,根据社团服务功能与作用,经学校批准可给予适当补贴。其他社团指导教师的日常指导付出的劳动,社团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社团成员管理
1.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团应充分尊重会员权利,定期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倾听会员意见,讨论社团重大事项,公布经费收支情况等。
2.社团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校团委审核后任命;社团负责人一般不超过三人,任期为一年。
3.社团负责人应由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热心社团工作、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学有余力的同学担任。社团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曾因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受到撤职或责令解散社团等处理者;
(3)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4)其他不适合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十八条 社团应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至少包括社团负责人及会员档案、活动档案和财务档案,社团应依据档案记载为会员提供参加活动证明。
第十九条 社团制作的展板、海报、条幅等宣传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的相关规定,经审批后可在规定地点张贴和悬挂。鼓励社团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通过或团委审批后方可出刊。
第二十条 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并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社团网站、主页、博客或在互联网上开展其他任何形式的活动都应符合学院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社团网址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所有上传内容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后方可上传。
第二十二条 社团实施年度审核登记制度。学生社团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学生社团联合会更好的把握各社团的情况。同时上交社团活动开展档案、财务专帐、上学期学期工作总结和新学期工作计划等材料,经审核合格的社团可继续开展活动;审核不合格的,学生社团不得备案,不得开展社团活动;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不得从事纯商业宣传推销活动;不得开展存在安全隐患、损害会员利益的活动;活动开展要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创新精神的校园理论学习、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公益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每年10月份为大学生社团文化活动月,社团集中开展社团展示和招收新社员。
第二十六条 社团开展活动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登记,填写活动主题、组织者与参与者、时间地点、场所等相关情况,经社团联合会登记同意后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每年应开展一次长期性品牌活动。活动开展必须提前一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和活动审批表,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凡组织和参加到校外的活动,必须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和安全预防措施,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活动结束后,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活动总结、照片、图片、媒体报道等活动资料,以上材料将作为社团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获得的各级各类集体奖杯、奖牌、奖状应统一由校团委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部)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审批由院(系、部)团总支负责。
第六章 学生社团及会员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评选邢台学院十佳精品社团,报校团委审批后给于表彰奖励。学生社团的考核评比依照《邢台学院学生社团考核评优办法》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被评为精品社团的社团负责人即为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成员的表彰比例按社团总人数10%进行表彰,优秀社团指导老师的表彰比例按指导教师总数的10%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并追究社团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登记、注册、项目申报、报告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开展活动内容与申报方案不符;
4.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财务不清;
5.侵犯会员利益;
6.未经有关部门统一以学校或以学校部门名义开展活动者、损害学校声誉;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社团的处理可采取暂停活动、限期整顿或责令解散等措施。被停止活动和限期整顿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除配合社团联合会整顿之外的任何活动;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及其负责人取消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规社团负责人可采取批评教育或责令引咎辞职、撤销职务等措施;情节严重触犯校规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邢台学院校内各类各级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邢台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邢台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