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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青年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4  查看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我校青年志愿者管理工作向规范化、项目化、特色化、阵地化方向发展,并通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邢台学院青年志愿者的宗旨是“:奉献青春,服务社会!” 

第二条 邢台学院校团委组织部负责全校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管理工作,邢台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具体负责全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指导、规划、协调和管理。各院(系部)团委(团总支)成立分会,名称为“邢台学院****学院(系部)青年志愿者协会”,分会可直接接受本院(系部)志愿者注册,也可成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学院(系部)志愿者协会和志愿者服务队均为志愿者组织,要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学院所有注册志愿服务组织、注册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注册志愿者

第四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学校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 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帮困、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等。 

第六条 邢台学院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过自愿申请可以在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有奉献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具备志愿服务行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五)愿意接受所在志愿服务组织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志愿者编号管理 

每名志愿者在校内只能注册一次,申请注册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月。志愿者的注册志愿者编号管理遵循以下办法: 

(一)志愿者注册号为我校注册志愿者的永久编号,是注册志愿者进行认证和评优的唯一标识,由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编号; 

(二)注册号由6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校、院(系)编号,后四位为注册顺序号; 

(三)因特殊情况要注销注册的,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不再重新使用。 

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服务登记表 

邢台学院青年志愿者注册服务登记表是我校注册志愿者制度的志愿注册服务登记凭证,注册服务登记表内容包括志愿者基本情况、参加志愿服务情况和荣誉记录等,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各院(系、部)志愿者协会填写和保存,作为志愿者参加服务和评选优秀的基本凭证。 

志愿者注册服务登记表上的志愿服务由活动责任人填写后由校团委组织部、各院(系部)团组织加盖注册公章。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登记表上的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可根据本人需求申请全国统一格式和在全国通用的志愿服务证和胸章,费用自负。志愿服务证的填写规则按相关要求,但应和志愿服务登记表内有关志愿服务记录一致。 

第九条 志愿服务登记表填写 

(一)每次志愿服务活动中,活动负责人在活动中注意考察志愿者的服务情况,并于活动结束后如实在志愿服务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填写; 

(二)登记内容为志愿者参与活动的“服务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和“服务时数”; 

(三)活动结束后一周内,负责人将所有参加此次活动的志愿者的登记表分别送到校团委组织部或各院(系、部)统一加盖注册公章(公章由校团委和各院系团组织统一管理)。记录有注册公章方为有效;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以小时为单位,按每次活动时间进行登记注册。不足半小时的活动不予注册,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志愿服务按一小时注册,以此类推。如果活动地点较远,乘车时间可以考虑在活动时间内,但必须由团组织确认批准; 

(五)志愿服务登记表由志愿者所在青年志愿者组织代为保管。 

第十条 注册志愿者权利 

志愿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请求青年志愿者协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优先获得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其他青年志愿服务类社团提供的服务; 

(六)对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进行监督; 

(七)参加学院、校团委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活动及由本单位推荐参加上级组织的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活动;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注册志愿者的义务 

注册志愿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注册志愿者不得以个人身份接受社会人士给与各级志愿者活动的赞助; 

(六)在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中自觉接受活动负责人的领导与管理;根据个人意愿,至少参与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每年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志愿者组织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须得在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注册后才可以开展活动,并遵守本管理办法。注册志愿服务组织要自觉接受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对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团委组织部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辩材料。 

注册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吸纳注册志愿者。 

第十三条 组织职能 

各院(系部)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本单位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并指导本单位各志愿服务队的活动,同时负责接受注册青年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登记,并负责对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报告工作。 

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科学规划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聘请知名学者、专家、教师、社会知名人士作为顾问或指导,但须得提前将有关聘请事宜报校团委和院(系部)团委(团总支)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组织注册条件 

志愿者组织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的成员须得为具有邢台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任何在邢台学院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吸收校外成员入会,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成立任何跨校际、跨地区的组织; 

(二)保证工作机制、组织体系健全,能够长期坚持开展志愿服务; 

(三)有该组织明确的发展思路和切实可行的活动策划; 

(四)保证志愿者每学期人均至少参与志愿服务2小时; 

(五)申请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须如实填写“邢台学院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表”。 

第十五条 组织注册程序 

志愿者组织注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院(系、部)青年志愿者协会须向校团委组织部提出注册申请,填写“邢台学院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表”; 

(二)申请成立院(系部)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经所属院(系部)团委(团总支)审查批准后,报校团委组织部备案; 

(三)校团委组织部负责对各级志愿服务组织进行全校公示; 

(四)志愿服务组织注册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申请,校团委组织部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组织合并 

各院(系部)青年志愿者协会所属的志愿服务队可在自愿基础上合并成为新的组织,但是必须经所在单位团组织同意并报校团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组织变更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名称,调整宗旨、修改章程、改变组织结构、更换主要负责人,但各种变更方案须得在校团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组织全体成员大会 

各志愿服务组织每学期至少应召开全体成员大会一次,召开大会前须向上一级组织备案,大会后及时提交会议记录,记录要求内容真实。 

第十九条 组织财务管理 

志愿者组织应当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以及校团委组织部的财务规定。 

所有志愿服务组织不允许向成员收取会费。志愿服务组织从社会上接受活动赞助的,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接受赞助的志愿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开展活动后凭有效财务凭证结算各自的经费并及时公布财务状况。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活动申请 

所有以“邢台学院青年志愿者”名义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以及邢台学院校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发起或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均得事前由有关负责人员向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志愿服务组织在校内开展活动须得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申请材料,在校外活动须得提前一周向团组织提出申请材料,并报校团委组织部备案。 

校内的志愿服务组织间可开展联合活动,但是必须各自征得所在单位团组织同意。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 

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必须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志愿服务内容等。在校外开展的、有合作单位参加的、邀请校外媒体单位报道的活动还必须同时提交与以上事项有关的全部详细材料。 

第二十二条 活动总结 

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需在一周内向所在单位团组织提交有关活动情况的详细总结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志愿者奖惩标准 

邢台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认证、志愿服务的评优工作只针对注册志愿者和注册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的表彰、奖励和惩罚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登记表的记录、事迹材料等。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的表彰、奖励和惩罚主要依据组织在校团委组织部备案的活动记录、事迹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注册志愿者奖励办法 

注册志愿者为志愿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授予“邢台学院优秀青年志愿者”、“十佳优秀志愿服务标兵”荣誉称号。事迹突出者由校团委向上级组织申报更高一级荣誉。 

第二十五条 注册志愿者参评条件 

注册志愿者参与荣誉评选应具备下列条件: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在活动中表现优异,为邢台学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做出了突出贡献; 

参评志愿者由所在的志愿服务组织汇总材料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报送,经校团委审查、公示、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注册志愿者处分办法 

注册志愿者长期不参加所在志愿服务组织活动,行为违反志愿服务宗旨,违反本管理办法其它各项规定和国家、学校法律、纪律的,经所在志愿服务组织批准,可以撤销其注册。 

被撤销志愿者身份的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得提出重新注册的申请,一年后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可恢复。 

第二十七条 注册志愿组织奖励办法 

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可在学年末整理材料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参评申请,校团委根据其提供的材料、既往考评资料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评估;“邢台学院优秀青年志愿服务组织”评出后,由校团委向全校公示,并视情况向上一级组织申报荣誉。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参评条件 

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优秀青年志愿者组织评选应符合以下条件:自觉服从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协调、管理,遵守管理办法,组织团结,活动富有特色,参与志愿者众多,工作富有成效,社会反响较好。 

第二十九条 注册志愿组织处分办法 

志愿服务组织不服从校团委、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管理的,长期不开展活动的,行为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以及违反本管理办法其它各项规定和国家、学校法律、纪律的,由校青年志愿者协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并及时公示。 

因为违反规定被注销的志愿服务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一年之内不得向校团委提出恢复或成立新组织的申请,一年后经校团委组织部审批后方可恢复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共青团邢台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