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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14  查看次数:

邢学院党字 [2013] 63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冀团联字[2006]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思想,坚持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引导学生在实践中深入社会,了解国情,树立对国家和人民强烈的责任感,不断提升思想认识水平、专业理论素养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建设应用型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指导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新的力量。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组织领导、原则与内容 

(一)组织领导 

1.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共青团和学生工作的校级党政领导任组长,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社会科学教学部、校团委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负责宏观指导学校的社会实践活动,对全校社会实践活动统筹安排、制定计划、实施和总结表彰,把社会实践作为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纳入到第二课堂学分建设之中。 

2.各院(系、部)成立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指导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各院(系、部)团委(团总支)负责具体落实工作。 

3.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为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课内和课外相结合原则;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原则;所学专业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原则;日常和寒暑假相结合原则;就近就便原则。 

(三)内容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假期与平时课余时间,有组织地进行的社会调查、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服务、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主要内容为: 

1.思政理论课社会实践。 

2.社会调查。 

3.科技、文化、法律、卫生服务。 

4.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 

5.其他有利于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活动:如勤工助学、学术研究、科研攻关等。 

三、实践活动的学时和学分 

(一)对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规定学时和学分,每学年考评一次,其成绩计入学生学年第二课堂学分。 

(二)本(专)科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作为必修内容,纳入第二课堂学分体系,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原则上每年累计不少于2周。本科生毕业前至少参加3次,累计不少于6周的社会实践,经考核合格取得1.5个学分。专科生至少参加2次,累计不少于4周的社会实践,经考核合格取得1个学分。 

(三)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和科技、文化、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本科生毕业前,要开展一次社会调查,写出一篇质量较高,不少于3000字的社会调查报告或论文。 

四、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申报、考核和表彰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校级和院(系、部)两级社会实践活动。 

(一)申报 

1.校团委负责寒、暑假的深层次、创品牌的校级团队社会实践和校级实践项目。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实践团队和重点实践项目需报校团委批准,统一推荐上报。实践团队和实践调研项目的申报一般在每年六月份进行,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2.各院(系、部)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开展、项目论证、审批和推荐上报工作。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要做好充分的前期调研,制定科学合理的调研方案,并确保实践活动安全、有序的开展。 

3.参加社会实践的同学每次实践前,个人要填写《邢台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实践团队要填写《邢台学院社会实践团队登记表》,申报调研项目要填写《邢台学院社会实践调研项目登记表》,经班级团支部、院(系、部)团委(团总支)、校团委审批后方可进行。 

(二)考核 

1.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考核工作,由校、院(系、部)两级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时间为每年9月份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次,不合格不计学分,合格计0.5个学分,优秀按照我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授予学分,所获学分按最高学分标准计算,不重复累加。 

主题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工作(包括寒、暑假校级团队和已立项的社会实践活动等)由校级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其他个人或各院(系、部)级自主开展的社会实践团队的考核工作由各院(系、部)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 

2.学生个人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周时间,有内容详实的实践报告或调研论文(不少于1500字),有具体的实践和调研单位则视为考核合格,学生所在班级团支部填写考核意见并认定学分,辅导员审核签字后,报院(系、部)、校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3.大学生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证明、论文、调研报告等材料要真实可靠,对编造调查数据、信息,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其成绩记不合格,并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律处分。 

4.院(系、部)团委(团总支)要对本单位的学生社会实践成绩进行认真核实,并予以公示,让学生了解取得实践学分情况。要及时提醒考核不合格者或在规定的时间未修满学分的学生,督促学生在毕业前必须补做。 

(三)表彰 

1.学校每年在10月份对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优秀社会实践报告、社会实践活动优秀个人、社会实践优秀指导老师和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名单由各院(系、部)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评比推荐上报,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织评比表彰。 

2.市级以上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推荐上报。 

3.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各院(系、部)专业课教师、党政团干部和辅导员老师要积极担任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老师,指导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干部、教师参加和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参照教学实习标准,计入教学工作量,工作量和津贴标准参照我校教学实习指导老师的有关规定执行。优秀社会实践团队的指导教师,授予“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 

五、活动经费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拨付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经费主要用于带队教师、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往返路费及学生生活补助、社会实践活动的日常开支、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总结、表彰等方面。 

六、基地建设 

各院(系、部)要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建设,主动与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本着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的原则,从地方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大学生锻炼成长的需要出发,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基地,力争每个院系、每个专业都有1-2个相对固定的基地,长期坚持,使学生受锻炼,当地见效益。 

七、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领导和宣传 

1.校、院(系、部)两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统筹规划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制定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和具体措施,为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造有利条件。应主动加强对外联系,建立各种社会实践基地,充分发挥实践基地的育人作用。 

2.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宣传。党团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校报、广播站、电视台、校园网等新闻媒体,宣传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做法,为大学生社会实践营造良好氛围。 

八、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邢台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附件二:邢台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团队登记表

附件三:邢台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调研项目登记表

附件四:邢台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登记表

附件五: 邢台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申请认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