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学院政字 [2010] 26号
为了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全面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拓展和整合课内外实践教学环节, 为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提供更宽广的空间,根据《邢台学院关于制(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邢学院教字[2008]7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第二课堂范围及内容
第二课堂是指课堂教学和实验(实习)教学之外,学生参与的课外各类竞赛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包括“两课”教学实践活动),包括思想政治和道德修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学术科技和创新创造、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社会工作和社团活动、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与其它等六大类。
二、第二课堂学分的管理
第二课堂学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团委学生处和教务处是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活动项目的设置和修订;系(部)为具体实施单位。
(一)团委学生处负责项目活动的宏观指导、检查、考评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学分的记载与备案。
(二)各系(部)负责指导本系学生努力开展第二课堂教育教学活动,并根据本系(部)实际情况制定学生获取第二课堂学分项目的计划、落实、学分认定及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1.辅导员负责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日常记录、汇总和认定。
2.学工秘书(团总支书记)负责对辅导员认定结果进行复审等工作;
3.系(部)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审定、核准;
4.教学秘书负责学分的记载、上报、入档等工作;
(三)学生在院学习期间须获得不少于6个第二课堂学分,否则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三、第二课堂学分的认定
(一)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每学年第二学期末集中进行。
(二)新生入学后,各系(部)开展第二课堂学分的宣传工作和新生学分数据库的建立工作。
(三)每学年末,学生本人填写《邢台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申报表》,附相关证书和证明;辅导员对学生学分进行初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登统,填写《邢台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登记表》;学工秘书(团总支书记)对学生《邢台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登记表》进行复审; 系(部)主管领导核准后,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后,《邢台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上报团委学生处审核盖章;系部和教务处各存一份。
(四)在公示期间,学生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的,首先由系(部)调查、核实;对系(部)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团委学生处提出,由团委学生处进行最终认定。
(五)每学年末,各系(部)将第二课堂年度学分总分如实载入《历年成绩登记表》。
(六)毕业前,教务处会同团委学生处、各系(部)将对学生历年第二课堂学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按学院规定决定是否准予毕业。
四、第二课堂学分项目分类与评定标准
(一)思想政治和道德修养类
1.参加系部、学校组织的党校或团校等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给予0.3、0.6学分/次。
2.参加系部、学院、市、省、全国组织的主题教育活动或竞赛,给予0.3、0.6、0.8、1.0、2.0学分/次。表现突出或获得奖励的,加0.2-1.0学分/次。
3.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突出事迹,在无偿献血、献爱心等活动中和关键时刻有突出表现,给予0.3-2.0学分/次。
4.获得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全国优秀党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0.3、0.8、1.0、1.5、2.0学分/次,其中荣获院“十大校园感动人物”的,给予1.5学分/次。
(二)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类
1.除列入教学计划的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外,参加其它经认定的社会实践活动,给予0.3-0.5学分/次。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给予0.5、0.8、1.0、1.5、2.0学分/次。
2.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符合规定,给予0.5学分/学期。参加重大志愿服务活动,给予0.3-1.0学分/次。获得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全国表彰的,分别给予0.5、0.8、1.0、1.5、2.0学分/次。
(三)学术科技和创新创造类
1.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和活动
(1)竞赛类
①参加系(部)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5、1.0、0.8、0.5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0.3学分/次。
②参加院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5、2.0、1.5、1.0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0.5学分/次。
③参加市级、省厅部门或全国专业协会主办的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市级3.0、2.5、2.0、1.5学分/次;省级4.0、3.0、2.5、2.0学分/次,如未获奖,市级给予1.0学分/次;省级给予1.5学分/次。
④参加国家部委或国际专业协会主办的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4.0、3.5、3.0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2.0学分/次。
(2)非竞赛类
参加非竞赛性质的院、系(部)级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分别给予0.6-0.8、0.3-0.5学分/次。
2.取得发明专利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三类分别给予第一专利人4.0、4.5、5.0学分/项,其余专利人得分按排名顺序在前一专利人分值基础上乘以80%。
3.技术成果获奖或转让
(1)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开发的技术成果通过市级、省部级、国家级鉴定或获得奖励,分别给予第一研制(开发)人3.0、4.0、5.0学分/项,其余研制(开发)人得分按排名顺序在前一研制(开发)人分值基础上乘以80%。
(2)学生在校期间成功转让自主开发的技术成果,给予第一转让人2.0-5.0学分/项,其余转让人得分按排名顺序在前一转让人分值基础上乘以80%。
4.发表学术论文
学生在校期间在国际学术刊物和全国核心刊物、全国性非核心刊物、其余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以及在学术会议论文集或内部刊物上刊登论文,分别给予第一作者5.0、4.0、3.0、2.0学分/篇,其余作者得分按排名顺序在前一作者分值基础上乘以80%。
(四)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类
1.活动类
参加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全国、国际非竞赛性质的活动,分别给予0.2、0.4、0.8、1.0、1.5、2.0学分/次。
2.竞赛类
(1)文化艺术类竞赛
①参加系部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7、0.5、0.3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0.2学分/次。
②参加院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5、1.2、1.0、0.6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0.4学分/次。
③参加市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1.5、1.0、0.8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0.5学分/次。
④参加省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2.0、1.5、1.0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0.8学分/次。
⑤参加全国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4.0、3.0、2.5、2.0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1.5学分/次。
⑥参加国际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4.0、3.5、3.0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2.0学分/次。
⑦艺术类特长生获奖得分减半。
(2)体育类竞赛
①参加系部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7、0.5、0.3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0.2学分/次。
②参加院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五六名的,分别给予1.5、1.2、1.0、0.6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0.4学分/次。
③参加市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1.5、1.0、0.8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0.5学分/次。
④参加省级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给予3.0、2.0、1.5、1.0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0.8学分/次。
⑤参加全国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给予4.0、3.0、2.5、2.0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1.5学分/次。
⑥参加国际竞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前四至八名的,分别给予5.0、4.0、3.5、3.0学分/次,如未获奖,给予2.0学分/次。
⑦专业运动员和体育类特长生获奖得分减半。
(3)集体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五)社会工作和社团活动类
1.社会工作
(1)担任宿舍长或团小组长;团支委、班委、系部级学生组织干事;团支书、班长、系部级学生组织骨干(系级正、副部长)、院级学生组织干事;系部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学生会正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院级学生组织骨干(院级正、副部长);院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含正副主席、团委副秘书长);市学联负责人;省学联负责人,经考核合格,分别给予0.3、0.5、0.8、1.0、1.5、2.0、3.0学分/学年。如兼多职,按高职计算。
(2)被评为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全国优秀学生(学生会)干部、团干部的,分别给予0.3、0.8、1.0、2.0、3.0学分/次。
(3)所在班级、团支部、宿舍等获得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全国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负责人0.6、1.0、2.0、3.0、4.0学分/次,其他成员减半。
2.学生社团
(1)经考核合格的系(部)级、院级学生社团成员,分别给予0.2、0.3学分/学期,其中社团骨干分别给予0.3、0.5学分/学年,社团负责人为0.4、0.6学分/学期。加入多个社团的,按最高值计算。
(2)所在社团被评为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全国先进的,分别给予社团负责人0.6、1.0、1.6、2.0、4.0学分/次,社团骨干0.4、0.6、1.0、1.6、3.0学分/次,其他成员0.2、0.4、0.6、1.0、2.0学分/次。社团活动获得奖励的,分值减半。
(3)个人获得系部级、院级、市级、省级、全国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0.5、1.0、1.5、2.0、4.0学分/次。
(4)社团骨干数原则上不超过社团成员总数的10%。
3.其它
荣获系(部)级、院级优秀社员或优秀社团负责人等其它荣誉称号或奖励的,给予0.3、0.6学分/次。荣获院级以上相关表彰奖励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六)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与其它类
1.参加就业、创业等职业资格相关技能培训,并通过国际、国内正规机构组织的资格证书考试、等级考试、水平测试等,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者,给予0.3-1.0学分/次。
2.在院报、院内团学刊物上发表作品者,给予0.2-0.5学分/篇,在市级、省级、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公开刊物上发表作品者,分别给予0.5、1.0、2.0学分/篇。
五、附则
1.为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创新能力,提高学生就业创业技能,引导其在其余四类多修学分,除思想政治和道德修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两类活动最多分别记载2.0学分外;参与其余活动所得学分均不设上限。
2.第二课堂学分按学年载入历年成绩登记表。
3.本意见自2008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由团委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