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一批信仰坚定、改革有力、服务高效、清澈纯粹的学生干部队伍,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干部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坚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以服务同学为本,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实效。
第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对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有重要责任,要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综合素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委、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学生社团。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范围与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范围:
(一)校(院)团委学生负责人;
(二)校(院)学生会的主席团成员及各部负责人,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成员;
(三)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记“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各级学生会的负责人以及学生社团负责人应为共青团员、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
(二)品德良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校园正能量,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和处分记录;
(三)学习优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绩优良,必修课成绩原则上达到班级(或专业)前 50%;
(四)作风过硬。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担当,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工作岗位的组织领导能力;
(五)同学认可。密切联系同学,谦虚务实,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产生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推荐产生候选人,以选举形式产生,并报主管部门及上级党组织审批。
(一)校团委、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他校级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经由校团委按照相关文件组织选举产生;
(二)院系团委、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学生干部经由院系团委按照相关文件组织选举产生,并将结果报院系党委批准和校团委备案;
(三)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学生干部由班级和团支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所在院系团委及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批备案,鼓励推行“班团一体化”的学生干部培养机制;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通过社团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五)各级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至少公示 3 个工作日。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加强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学生的联系,团结凝聚广大同学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二)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活动,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有被推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省学联、市学联组织任职的权利。
第九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及时传达和执行学校(院系)有关精神和决议;
(二)倾听和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积极服务广大同学;
(三)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引领和督促广大学生塑造良好学风、校风;
(四)宣传组织各项主题教育及高雅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健康文明向上校园氛围;
(五)团结同学,积极引领广大同学共同进步;
(六)做好本职工作,完成校(院系)党团组织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培养
第十条 学生干部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分级管理:
(一)校团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管理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指导院系团委管理本院系学生干部;
(二)各院系团委在院系党委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院系学生组织和班团两委会学生干部;
(三)社团指导单位所在党委负责管理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一条 对学生干部坚持系统化培养:聚焦政治信仰铸魂、学风建设固本、工作作风塑形开展专题培训,着力强化宗旨意识和表率作用,建设信念坚定、品学兼优、朝气蓬勃、心系同学的高素质学生干部队伍。
(一)加强自我学习。加强政治理论和学生工作业务学习;
(二)抓好集中培训。构建以校院两级青马工程、团学干部专题培训为核心的分层分类轮训体系,依托主题培训与实践活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实效,筑牢青年理想信念根基,注重专业实践能力提升;
(三)建立培养档案。自学生本人开始担任学生干部起,培养单位负责建立学生干部的成长及培养档案,及时客观记录学生干部的理论学习、现实表现及奖惩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团学组织狠抓学生干部作风建设,坚持“五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或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滥用浪费;
(三)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主义,做任何影响团结和侵害组织声誉的事情;
(四)不准未经批准以学生组织名义或学生干部名义开展任何有偿服务活动;
(五)不准以私下集体活动等各种名义,组织学生干部开展影响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坚持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干部的考核主体应当包含学生组织分管教师、学生组织成员代表、普通同学代表、普通教职员工代表等。
(一)校团委、校学生会以及其他认定的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组织考核;
(二)院系团委、学生会的干部由同级团组织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院系党委(党总支)和校团委备案;
(三)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干部由辅导员组织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院系团委,同时在院系党委(党总支)备案;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按隶属关系由相关指导单位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在学生干部履职过程中,应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考核:
(一)政治素质。主要考核学生干部是否拥护和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认真学习贯彻学校党团组织的各项决策部署等;
(二)专业学习。主要考核学生干部是否有良好的学习态度,是否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是否保持良好学习成绩等;
(三)道德品质。主要考核学生干部是否自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在行动上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够密切联系、关心、引领和服务同学;
(四)履职能力。主要考核学生干部是否广泛了解广大同学思想动态和成长需求,认真履职,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切实为广大同学热情服务等;
第十五条 考核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以现实表现为主要依据,对学生干部作出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遵循正态分布原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学生干部每学年填写一次《邢台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学年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学生干部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连续两个学期学业成绩或综合测评低于 50%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劝退。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实行学生干部退出机制。其中包括:自愿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因为自身的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提前15 个工作日向分管教师提出自愿辞职。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规定,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撤销职务等处理。对违反党规党纪的党员学生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主动辞职或予以免职:
(一)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党规党纪和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道德失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做任何影响团结和侵害组织声誉,以及其它各种不符合学生干部形象行为的;
(四)以“青年官”自居,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致使学生干部声誉受到损害者;
(五)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且学年成绩达不到前 50%的;
(六)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其他不适合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