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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12 17:03: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育人质量,打造新时代社会实践育人新范式,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在社会实践中厚植家国情怀、了解国情民情、增长知识才干、激发挺膺担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是纳入教学计划的必要环节,每位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并取得相应学分。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组织我校范围内社会实践的个人和团队,涵盖指导教师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深入社会、接触实际,通过调研、服务等形式,提升综合素质,激发创新思维,完成课题研究或项目开发,实现个人成长与社会价值的双重提升。主要包括:

1.红色基因传承类:依托各地红色资源,开展重走红色足迹、追溯红色记忆、访谈红色人物、挖掘红色故事、体悟红色文化等。

2.理论普及宣讲类:深入基层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3.发展成就观察类:开展国情考察、社会观察、调查研究、学习体验中了解国情社情民情,感受全过程人民民主生动实践。

4.服务党政大局类:投身乡村振兴,开展科普宣讲、科研攻关和创新成果转化,投身科技自立自强。

5.就业创业实践类: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岗位实习、职业体验,开展创业实践、科技成果转化等。

6.基层志愿服务类:参与支教助学、扶老助残、社区服务、赛会志愿服务等。

7.其他类:其他经学校认定的社会实践形式。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立德树人,思想引领: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全过程。

2.学生主体,教师指导: 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同时配备指导教师进行全过程指导和安全教育。

3.结合实际,注重实效: 坚持就近就便、按需设项,力求内容充实、形式多样、效果实在。

4.安全第一,严格管理: 始终把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过程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我校社会实践由党委统一领导,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校团委全面统筹学校社会实践工作,包括制定社会实践总体规划和主题专项、发布社会实践通知、统筹校级及以上团队立项审核、教育培训、过程督导、宣传推广、结项评比、总结表彰等工作。

院系团委( 团总支)自行负责管理院级实践团队和个人实践学生,包括指导教师选配、团队组建、立项审核、教育培训、过程管理、结项认定、总结表彰等工作。

第六条   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应由院系选配校内外专家、党团干部、专业教师、辅导员、班导师等担任,主要负责指导学生申报实践项目、做好团队管理、开展社会调研、指导报告撰写、宣传工作等,并在社会实践全过程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   社会实践参与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应按照社会实践通知要求,完成项目申请、策划准备、社会调研、实践服务、报告撰写、成果宣传及总结材料上报等工作,服从指导教师及团学组织的监管。

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作为必修内容,纳入第二课堂学分体系,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原则上每年累计不少于 2 周。本科生毕业前至少参加 3 次,经考核合格取得 1.5 个学分。专接本学生至少参加 2 次,经考核合格取得 1 个学分。

每名大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 1 三下乡”或 “返家乡”社会实践活动,每个团支部每学期至少开展 1 次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本科生毕业前,要开展一次社会调查,写出一篇不少于 3000字的社会调查报告或论文。

第三章  活动载体

第八条  我校社会实践总体上以 “假日+”实践育人体系为依托,以大学生“ 三下乡”社会实践、 “返家乡”社会实践、调研河北、冀青调研等活动为载体,根据专业、特长、学历教育实际,采取假期与平时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创新和丰富社会实践内涵,扩大活动覆盖面与影响,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第九条   在寒暑假期间重点开展 三下乡” “返家乡”等集中性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实践团队深入基层,开展理论宣讲、社会调研、科普宣传、支农支教、劳动教育、实习实践、志愿服务、基层治理、兼职锻炼等类型活动,并统筹规定基本要求,鼓励形式丰富。

第十条   日常以团支部为单位开展大学生社区实践计划,组织学生就近就便与城乡街道( 乡镇)、社区(村)、 “青年之家”结对,采取校地共建、支部结对、团员报到、骨干兼职等方式,常态化和长效化参与城乡社区志愿服务、基层治理、实地调研等实践活动,及时跟进,并做好记录统计。

第四章  活动开展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通知发布。校团委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确定寒暑假或其他课余时间社会实践主题及具体内容,制定并发布社会实践活动通知, 由各院系团委广泛动员学生积极组队报名,参与申报。

二)团队组建。各院系团委负责本院系社会实践团队的组建,并依据通知要求做好分层分类,选配指导教师,初步审核后择优推荐申报校级实践团队( 团队指标、人数要求、实践时长要求等视通知而定)。

)立项审核。校团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对项目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与文件精神契合度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校团委对优秀项目予以校级立项,并依次推荐国家级、省市级重点队,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做降级或不予立项处理。

四)教育培训。校团委及各院系团委( 团总支)对成功立项的各级实践团队分别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实践主题讲解、实践技能培养、实践安全技能、优秀实践经验分享等,保证每位参与活动的学生都能拥有基本的社会实践意识与能力。

五)过程督导。各实践团队指导教师及团队学生负责人统筹本实践团队工作开展,认真做好团队出行动态和实践情况记录,并及时与校团委及相应院系团委( 团总支)做好汇报。

六)宣传工作。各实践团队及时撰写宣传稿件,并积极向实践地广播、电台、新媒体、报纸、团属公众号、校院公众号等网络新闻媒体投稿,做好社会实践活动校外、校内宣传报道。

(七)报告撰写。各实践团队围绕调研主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应紧扣主题,论点鲜明、方法科学、分析全面、逻辑严密、数据可靠、结论明确,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争取被实践单位采纳应用。

八)结项认定。各院系团委汇总整理本院系各级实践团队的成果材料。校级实践团队结项材料以院系为单位统一提交至校团委,校团委将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公布结

项情况。院级实践团队由各院系团委参照学校相关制度办法等负责结项认定。

第十二条  实践开展之前,实践个人及团队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方案。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制定详细的社会实践方案,明确社会实践活动的主题内容、行程安排、经费预算等,非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严格按照方案开展实践。

(二)联络对接。可根据实际需要于校院团委开具实践介绍信,提前与意向实践单位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申请对方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实践活动开展。

三)安全备案。有外出实践需求的,必须将实践行程安排和安全应急预案事先告知家长,征求家长同意,并及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后,方可外出实践。

第十三条   实践开展期间,实践个人及团队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遵规守纪。应严格遵守实践地规章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社会实践文明公约,不做有损身份形象的非文明行为,不进行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当活动,有序推进实践进程。

二)联络通畅。在自行前往实践地开展活动的情况下,团队负责人应与团队指导教师保持通畅联系,保证指导教师时刻跟踪掌握实践团队动态,且团队成员不得擅自分散活动。

三)争创成果。应积极争取实践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支持;活动力求务实创新,出成果增效益;及时汇报活动进展情况,提交规范的实践成果,包括活动照片、活动视频、实践日志、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媒体报道及证明材料等。

四)确保安全。严禁前往易发生自然灾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区开展活动。如遇极端天气或突发事件,应立即中止实践,确保安全。

第五章  总结表彰

第十四条   实践活动结束后,各社会实践团队和个人以院系为单位上交结项材料,校团委将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予以结项推优。每年寒暑假社会实践结束后,校团委将组织各院系团委进行社会实践全年工作总结汇报评比,推进各院系社会实践工作总结、交流和提升。

第十五条   校团委于寒暑假社会实践结束后开展学生社会实践工作总结表彰工作。根据实践情况设立以下奖项:

一)大学生寒假、暑假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二)大学生寒假、暑假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三)大学生寒假、暑假社会实践单项奖

四)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组织单位

实践活动中出现的新增奖项或系列活动, 校团委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大学生寒假、暑假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团队及单项奖将由专家评委进行评选推荐,优秀团队中的先进个人由所在团队以及院系进行推荐。校级重点队和小分队、优秀团队和非优秀团队推荐的先进个人名额有所不同,校团委将视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先进个人名额的追加,具体名额由校团委在实践团队结项工作结束后另行分配。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组织单位将根据各院系团委暑假社会实践排名、现场汇报排名以及校外媒体排名等按比例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校团委将根据各院系寒假、暑假社会实践排名推荐申报上级部门开展的社会实践相关评优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召开大学生社会实践总结表彰大会,对优秀团队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表现和成果将作为第二课堂的加分依据。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团委设立大学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结项项目资助、宣传动员、培训指导、购买保险、活动材料以及总结表彰等。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及报销事宜,专款专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费使用和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邢台学院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制度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共青团邢台学院委员会                    2025年 9 1 日印发